A、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29日,國務院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令第440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80號令,2010年4月21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30號令修訂
5、《食品添加劑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7號令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3月15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國務院令第344號
7、《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20110年8月5日 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81號公告
8、《轉發(fā)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做好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3日 京質監(jiān)食發(fā)[2011]383號。
B、辦理條件:
1、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2、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3、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wèi)生管理符合衛(wèi)生安全要求;
4、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5、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6、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7、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工藝落后、耗能高、污染環(huán)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10、對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廠生產屬于危險化學品范圍的食品添加劑的企業(yè),還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頒發(fā)的批準書。
C、申請要求:
申請人主體條件:
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
D、辦理材料:
詳見: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20110年8月5日 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81號公告
《轉發(fā)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做好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3日 京質監(jiān)食[2011]383號。
E、辦理程序:
一、新辦
1.1申請人向受理窗口提出書面申請
1.1.1 對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窗口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1.2技術機構組織實地核查
1.2.1組織評審組
1.2.1.1實地核查人/日數依企業(yè)規(guī)模大小和產品復雜程度的不同,評審組由2~3人組成,實地核查時間1~2天。
根據需要,可以選派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但技術專家不作為評審組成員。
1.2.2出具《評審通知書》
1.2.2.1落實評審組,確定實地核查時間,并出具《評審通知書》。
1.2.2.2《評審通知書》應提前天5天告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所在地的區(qū)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1.2.3評審組實地核查
1.2.3.1評審組按《評審通知書》的要求,準時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實地核查的程序和內容包括:
a)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預備會議,目的明確分工;
b)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首次會議,內容包括審查依據、目的、審查內容、聲明、聽企業(yè)匯報等;
c)評審組按分工開展審查;
d)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內部會議,匯總審查意見,編寫實地核查記錄;
e)評審組組長組織召開末次會議,通報實地核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f)評審組按抽樣原則進行封樣,告知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發(fā)證檢驗機構,發(fā)證檢驗機構申請人自選。
1.3實地核查決定
1.3.1技術機構提出實地核查辦理意見
1.3.2實地核查結論決定
1.3.2.1辦理人審查技術機構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1.3.2.2技術機構出具的材料符合要求,辦理人出具《實地核查結果告知書》,并通知受理人。
1.3.2.3工作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8日內。
1.3.3實地核查結果送達。
1.3.3.1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實地核查結果告知書》。
1.3.3.2工作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
1.4審核發(fā)證檢驗報告、編制匯總表
1.4.1技術機構審核發(fā)證檢驗報告
1.5決定/報送
1.5.1提出辦理意見
1.5.1.1辦理人審查技術機構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1.5.1.2辦理人根據主體資格、申報材料、程序規(guī)定、工作時限,對照許可條件提出辦理意見:
a) 符合許可條件,準予許可;
b) 不符合許可條件,不準予許可。
1.5.2審核
1.5.2.1審核人審核辦理人提出的辦理意見,具體審核內容包括:
a) 辦理時限是否符合要求。
b) 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請人是否滿足許可條件。
1.5.3審批
1.5.3.1審批人審批審核人的審核意見,具體審批內容包括:
a) 辦理時限是否符合要求。
b) 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請人是否滿足許可條件。
1.5.4出具許可決定或報送總局
1.5.4.1省級核發(fā)證書的,出具許可決定。
a) 辦理人制作行政許可決定。
b) 技術機構根據許可決定,制作許可證書。
c) 辦理人將行政許可決定、許可證書送交受理人。
1.5.4.2省級審查總局發(fā)證的
1.5.4.2.1報送申報材料
技術機構根據報送材料的要求將申報材料及《待發(fā)證企業(yè)登記表》或《不合格企業(yè)登記表》報送全許辦審查部或全許辦審查中心。
1.5.4.2.2接受總局核發(fā)的證書
a) 技術機構回填總局發(fā)證的證書內容,并復印證書(1套)(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技術機構應跟蹤許可證檢驗機構是否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情況,并作記錄,年底匯總情況報產品處)。
1.6送達
1.6.1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許可證書。領取時,使用送達回證,將行政許可決定、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1.6.2受理人將送達回證送交辦理人。
二、變更
2.1申請人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fā)生變化(如遷址等),須進行實地核查、產品抽樣檢驗的同1新辦
2.2增項
2.2.1申請人申請的增項事項,需要補充實地核查和產品抽樣檢驗的
同2.1。
2.3申請人企業(yè)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變更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的的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企業(yè)名稱變更的)
3) 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因政府的規(guī)劃,企業(yè)所在地的區(qū)域名稱變化的)
4) 變更前后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法人證書/個體工商戶證書復印件
5)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6) 需提交的證明性材料(環(huán)保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申請時提交的材料)
7)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套
8)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許可受理決定
9) 備考表。
三、補領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書
2) 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法人證書/個體工商戶證書復印件
3)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 在主要報紙上刊登原證書作廢的申明(許可證書損毀、遺失的)
5)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四、期滿換證
同1新辦。
F、辦理時限:
受理:5個工作日
實地核查:30個工作日
許可決定:60個工作日
證書送達:10個工作日
注:發(fā)證檢驗時間不計在時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