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產加工運輸的過程當中,我們都必不可少的與各種溫度打交道,今天就給大家說下有關溫度的問題。
2、加工過程中的溫度控制
1、儲存運輸的溫度控制
無論大小食品企業(yè),產品的儲存運輸都是必不可少的。對于儲存運輸,就不可避免的需關注到各食品儲存溫度的要求。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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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運溫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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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茶葉 |
綠茶:溫度≤10℃
紅茶:溫度≤25℃
烏龍茶:溫度≤25℃,文火烘干的烏龍茶溫度宜在10℃
黃茶:溫度≤10℃
白茶:溫度≤25℃
花茶:溫度≤25℃
黑茶:溫度≤25℃
緊壓茶:溫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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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375-2013 茶葉貯存 |
酒類 |
白酒:庫內溫度宜保持在10℃~25℃
葡萄酒:溫度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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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712-2012 葡萄酒運輸、貯存技術規(guī)范
GB/T 10346-2006 白酒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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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頭 | 貯存?zhèn)}庫溫度以10℃~30℃為宜 | QB/T 4631-2014 罐頭食品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
出口鰻魚 |
冷藏庫溫度≤-18℃,速凍庫≤-28℃
運輸過程溫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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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700-2008 出口鰻魚質量安全控制規(guī)范 |
水產制品(魚類、蝦類、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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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庫溫度0℃~4℃,冷凍庫溫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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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4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水產制品生產衛(wèi)生規(guī)范 |
鮮、凍動物性水產品 |
冷凍產品應包裝完好地貯存在-15℃~-18℃的冷庫內。貯存期不超過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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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動物性水產品
GB/T 27304-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水產品加工企業(y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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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制生食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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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產品規(guī)定的溫度貯存,冷凍水產品應保存在-1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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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制品 |
巧克力 | 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宜在30℃以下貯存 |
GB 1740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糖果巧克力生產衛(wèi)生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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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類 | 液態(tài)蛋制品:庫內溫度0~4℃。運輸使用0~4℃的冷藏車 冰蛋制品:庫內溫度≤-18℃ |
GB/T 25009-2010 蛋制品生產管理規(guī)范 |
速凍方便食品 |
貯存:庫內溫度≤-18℃;
運輸:產品溫度≤-18℃,途中產品溫度≤-15℃
配送過程中:產品溫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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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302-2008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速凍方便食品生產企業(yè)要求 |
冷凍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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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冷藏車溫度≤-15℃ | GB/T 30800-2014 冷凍飲品生產管理要求 |
速凍面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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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溫度≤-18℃,溫度波動應控制在2℃以內
運輸過程的最高溫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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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制品 |
冰淇淋 |
貯存:溫度≤-18℃
銷售低溫陳列柜溫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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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114-2015 冷凍飲品 冰淇淋 |
肉制品 |
鮮肉及新鮮食用副產品裝運前應冷卻到室溫.在常溫條件下運輸時間不應超過2h。
冷卻肉及冷藏食用副產品裝運前應將產品中心溫度降低至0℃~4℃,運輸過程中箱體內溫度應保持在0℃~4℃,并做好溫度記錄。
凍肉及冷凍食用副產品裝運前應將產品中心溫度降低至-15℃及其以下的溫度,運輸過程中箱體內溫度應保持在-15℃及其以下的溫度﹐并做好溫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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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799-2016 肉和肉制品經營衛(wèi)生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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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王漿 |
收購點應配備冷凍設備:溫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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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528-2008 蜜蜂產品生產規(guī)范 |
以上列舉的部分標準要求可以看出,對于一些類別的食品,我們需對產品運輸前的的中心溫度、產品運輸過程中的溫度、運輸工具的溫度以及交接銷售時的溫度進行控制。
這一系列的溫度的控制,我們除了讓相關人員在相關時間點做好監(jiān)測和記錄外,還應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內對此進行一次在線的測試,也就是我們常在體系運行中說到的驗證。
通過一些在線的溫度測試工具,將產品從出庫至交接銷售整個過程的溫度波動掌控。
2、加工過程中的溫度控制
同食品的儲存運輸過程一樣,食品加工過程的溫度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食品加工過程需要關注到的溫度,主要包括加工過程環(huán)境溫度和加工過程中產品的中心溫度。
對于加工過程中產品的中心溫度,我們常常關注的是如蒸煮、熬煮、油炸、滅菌等熱處理環(huán)節(jié)以及熱處理之后的冷卻包裝環(huán)節(jié)中產品的溫度。
對于加工過程環(huán)境溫度關注的也常常是一些熱處理之后的冷卻包裝環(huán)節(jié),除了腸衣等特殊產品外,大部分食品并不是在整個生產加工過程中都需關注。
標準 |
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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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wèi)生規(guī)范 | 應按照產品工藝要求將車間溫度控制在規(guī)定范圍內。預冷設施溫度控制在0℃~4 ℃;分割車間溫度控制在12℃以下;凍結間溫度控制在-28℃以下;冷藏儲存庫溫度控制在-18℃以下。 |
GB 19303-2003 熟肉制品企業(yè)生產衛(wèi)生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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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序的設計應遵循防止微生物大量生長繁殖的原則,宜遵循的一般情況如下:冷藏食品的中心溫度應在0℃~7℃;冷凍食品應在-18℃以下;殺菌溫度應達到中心溫度70℃以上;保溫儲存肉品中心溫度應保持60℃以上;肉品腌制間的室溫應控制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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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701出口禽肉及制品質量安全控制規(guī)范 |
預冷后禽體中心溫度應為0℃~4℃,分割間溫度控制在12℃以下。
冰鮮禽肉入庫時,中心溫度應達到0℃~4℃;儲存設施溫度應保持在0℃~4℃范圍內;空氣相對濕度在90%~95%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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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905.3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規(guī)范:第3部分:腸衣 | 腸衣加工廠加工車間的溫度不應高于25℃。 |
GB 29923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guī)范 | 清潔作業(yè)區(qū)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粉狀特殊醫(yī)學用途食品的生產工藝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不高于25℃,相對濕度應在65%以下。 |
相對于食品,餐飲食品的要求相對更為具體且與產品的滯留時間有一定的關系,下表列舉了一些《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guī)范》中對于溫度的一些要求來給大家參考。
條款 | 具體要求 |
2.19冷藏 | 指將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點以上較低溫度下貯存的過程,冷藏環(huán)境溫度的范圍應在0℃~8℃。 |
2.20冷凍 | 指將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點溫度以下,以保持冰凍狀態(tài)貯存的過程,冷凍溫度的范圍宜低于-12℃。 |
6.3.2.2溫度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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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期間,盡可能減少食品的溫度變化。冷藏食品表面溫度與標簽標識的溫度要求不得超過+3℃,冷凍食品表面溫度不宜高于-9℃。 |
7.3粗加工制作與切配 | 應縮短解凍后的高危易腐食品原料在常溫下的存放時間,食品原料的表面溫度不宜超過8℃ |
7.4.1專間內加工制作 |
專間內溫度不得高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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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烹飪區(qū)內加工制作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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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燒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時食品的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對特殊加工制作工藝,中心溫度低于70℃的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嚴格控制原料質量安全狀態(tài),確保經過特殊加工制作工藝制作成品的食品安全。 |
7.4.3.2油炸類食品 | 油炸食品前,應盡可能減少食品表面的多余水分。油炸食品時,油溫不宜超過190℃。 |
7.7高危易腐食品冷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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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卻時,可采用將食品切成小塊、攪拌、冷水浴等措施或者使用專用速冷設備,使食品的中心溫度在2小時內從60℃降至21℃,再經2小時或更短時間降至8℃ |
7.8食品再加熱 |
高危易腐食品熟制后,在8℃~60℃條件下存放2小時以上且未發(fā)生感官性狀變化的,食用前應進行再加熱。
再加熱時,食品的中心溫度應達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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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供餐 | 在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應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條件下存放。在8℃~60℃條件下存放超過2小時,且未發(fā)生感官性狀變化的,應按本規(guī)范要求再加熱后方可供餐。 宜按照標簽標注的溫度等條件,供應預包裝食品。食品的溫度不得超過標簽標注的溫度+3℃。 |
8.3.3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食品配送 |
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食用時限)應符合以下要求:
a)燒熟后2小時,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后4小時;
b)燒熟后按照本規(guī)范高危易腐食品冷卻要求,將食品的中心溫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后24小時。供餐前應按本規(guī)范要求對食品進行再加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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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餐飲外賣 | 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食用時限)應符合以下要求:燒熟后2小時,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食用時限為燒熟后4小時。 |
同樣的,對于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溫度控制,我們除了讓相關人員在相關時間點做好監(jiān)測和記錄外,也建議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內對此進行一次驗證,將產品從開始生產至裝箱入庫以及一個生產周期內我們需要關注區(qū)域的環(huán)境溫度變化曲線進行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