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分別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21年4月29日修正。
全法包括總則、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十章、154條。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現將公眾關心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1、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是否須取得行政許可?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檢是否需要公布抽檢結果?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guī)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
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3、轉基因食品是否須顯著標識?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guī)定顯著標示。
4、農藥等農業(yè)投入品的使用是否需要嚴格管控?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yè)投入品,嚴格執(zhí)行農業(yè)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guī)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yè)投入品。
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guī)定的農作物。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拘留。
5、消費者損失賠償首負責任制內容是什么?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6、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最低懲罰性賠償金是多少?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7、食品生產經營者多次違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guī)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8、食品經營者在什么情況下免于行政處罰?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是否需要建立并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fā)、日常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10、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應承擔法律責任?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11、食品生產經營除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應該符合哪些要求?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袑B毣蛘呒媛毜氖称钒踩珜I(y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ㄋ模┚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ㄎ澹┎途、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A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ㄆ撸┲苯尤肟诘氖称窇斒褂脽o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ò耍┦称飞a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wèi)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ㄊ┦褂玫南礈靹⑾緞⿷攲θ梭w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
12、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有哪些?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ㄒ唬┯梅鞘称吩仙a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ǘ┲虏⌒晕⑸铮r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ㄈ┯贸^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ㄋ模┏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ㄎ澹I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ㄆ撸┎∷、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ň牛┍话b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ㄊ俗⑻摷偕a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ㄊ唬o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ㄊ﹪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股a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生產經營者采取哪些措施?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ιa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ㄈ┎殚、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榉、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ㄎ澹┎榉膺`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14、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會有什么法律責任?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5、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哪些情形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罰?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ㄒ唬┨峁┨摷俨牧,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ǘ┻M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zhí)行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ㄈ┪醋袷乇痉ǖ囊(guī)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guī)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yè)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16、哪些行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可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ㄒ唬┯梅鞘称吩仙a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ǘ┥a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ㄈ┙洜I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ㄋ模┙洜I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ㄎ澹┥a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a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17、哪些行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可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ㄒ唬┥a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ǘ┯贸^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ㄋ模┥a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ㄎ澹┥a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a經營未按規(guī)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ㄆ撸┮苑盅b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yè)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ň牛┦称飞a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18、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jiān)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jiān)測和風險評估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jiān)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jiān)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19、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直至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
20、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是否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答:
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