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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酒政(二)古代的酒政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6-23

榷酒的首創(chuàng),在中國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國財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大事。

    這是因為(1)榷酒為國家擴大了財政收入的來源,為當時頻繁的邊關(guān)戰(zhàn)爭,浩繁的宮廷開支和鎮(zhèn)壓農(nóng)民起義提供了財政來源。且這比直接向人民征稅要高明,更合 情理。因為酒是極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實行專賣,提高銷售價格,表面上看,飲酒的人未受到損害。但酒的價格中實際上包含了飲酒人向國家交納的費用。這對于不飲酒的人來說,則間接地減輕了負擔,盡管這也是一般人所體察不到的。(2)從經(jīng)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quán),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轉(zhuǎn)移到國家手中。因為當時有資格開設(shè)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財富過多地集中在他們手中,對國家并沒有什么好處。實行榷酒,在經(jīng)濟上剝奪了這些人的特權(quán)。這對于調(diào)劑貧富差距,無疑是有一定的進步意義的。(3)實行榷酒,由國家宏觀上加強對釀酒的管理,國家可以根據(jù)當時糧食的豐歉來決定釀酒與否或釀酒的規(guī)模,由于在榷酒期間不允許私人釀酒,賣酒,故比較容易控制酒的生產(chǎn)和銷售,從而達到節(jié)約糧食的目的。
  酒的專賣,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歷史上,北宋和南宋兩代酒的專賣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專賣有多種形式。據(jù)史料記載,大體上有二種,此外還有承包制形式。
  歷史上還有一種專賣,即酒曲的專賣,官府壟斷酒曲的生產(chǎn),由于酒曲是 釀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壟斷了酒曲的生產(chǎn)就等于壟斷了酒的生產(chǎn)。民間向官府的曲院(曲的生產(chǎn)場所)購買酒曲,自行釀酒,所釀的酒再向官府交納一定的費用。這種政策在宋代一些大城市,如東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陽)曾實行。

3 稅酒
 
    稅酒是對酒征收的專稅。這與一般的市稅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將酒看作是奢侈品,酒稅與其它稅相比,一般是比較重的。在漢代以前,對酒不實行專稅,而只有普通的市稅。在清代后期和民國時對賣酒的還有特許賣酒的牌照稅等雜稅。
  從周公發(fā)布<<酒誥>>到漢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統(tǒng)治者并未把管理酒業(yè)看作是斂聚財賦的重要手段。
  商鞅輔政時的秦國,實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國策。酒作為消費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書·墾令篇>>中規(guī)定:"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意思是加重酒稅,讓稅額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規(guī)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部佐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秦國的酒政,有兩點,即:禁止百姓釀酒,對酒實行高價重稅。其目的是用經(jīng)濟的手段和嚴歷的法律抑制酒的生產(chǎn)和消費,鼓勵百姓多種糧食;另一方面,通過重稅高價,國家也可以獲得巨額的收入。
  4 唐代特許下的稅酒制的提出
  禁酒的結(jié)果無疑會使釀酒業(yè)受到很大的摧殘,酒的買賣少了,連酒的市稅也收不到。代宗廣德元年,安史之亂終于結(jié)束。唐政府為了應(yīng)付軍費開支和養(yǎng)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雜稅。據(jù)<<新唐書·楊炎傳>>的記載,當時搜括民財已到了"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的地步。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再次恢復(fù)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唐書·食貨志)。<<杜佑通典>>也記載:"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并對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規(guī)模劃分等級,給予這些人從事酒業(yè)的特權(quán)。未經(jīng)特許的無資格從事酒業(yè)。大歷六年的作法是:酒稅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進奉,如所謂的"充布絹進奉"是說地方上可用酒 稅錢抵充進奉的布絹之數(shù)。

5 其它形式的酒政
  (1)隔釀法
  這是南宋時采取的一種變通措施,方法大致是:官府設(shè)立集中的釀酒場所,置辦釀酒器具,民眾自帶糧食,前來釀酒,官府根據(jù)釀酒數(shù)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特殊的酒稅。此法實行過一段時間,得到推廣。
  (2) 酒稅均攤法:“酒隨兩稅青苗斂之”
  元和六年(811年),糧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錢,糧食多,必然釀酒風(fēng)行,酒價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變原來斗酒納稅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戶就將破產(chǎn)。統(tǒng)治者在此時及時調(diào)整了其酒政,是年,"罷京師酤肆,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 "(<<新唐書·食貨志>>)。<<舊志>>記載:"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 據(jù)貫均收。"這說明當時罷去的是官辦的酒店,正酒戶(官方核定的酒戶,如按額納稅的酒戶,他們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納酒稅。青苗錢是一種地稅附加稅,土地越多,納的青苗錢自然就越多。這樣一來,一般的人只要交納少量的青苗錢,就可以自行釀酒自用,不必作為私酒而被禁止了。這是向全體人民平均分攤的榷酒錢。在推行榷酒隨兩稅青苗斂之的地區(qū),則不再開設(shè)官辦酒店。這種政策與唐前期的酒類自由經(jīng)營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錢已經(jīng)轉(zhuǎn)化成地稅附加稅。這樣既可平息民眾對官辦酒坊或官方認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財政收入。

  6 對違反官府酒業(yè)政策的處罰
  處罰制度是為了保證官府的酒業(yè)政策得到順種實施的必要手段,在國家實行專賣政策、稅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時,都對私釀酒實行一定程度的處罰。輕者沒收釀酒器具,釀酒收入,或罰款處理,重者處以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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